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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项目和标准

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项目和标准
 
注:本文适用于自201011日起实施的项目。
一、企业类项目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自营出口企业: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2.委托出口企业: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主取得出口订单,并通过代理或收购等形式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资助项目类别:
1.企业境外展览:资助的费用包括展位费、特装费、布展费、运输费、企业制作宣传资料费、广告宣传费和人员费。资助标准:其中港澳台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2万元;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3万元;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4万元。同一展会每个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指企业当年首次获得授权证书的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及检验检测不纳入资助范围。资助的费用仅限于企业支付给认证机构的首次认证费用,不包括认证过程中产生的培训费、辅导费、差旅费、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换证或升级维护费、年审费等。资助标准:按企业实际支付认证费的50%给予资助,一个管理体系认证为一个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万元。
3.企业电子商务推广:资助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纳入资助范围的电子商务平台以市外经贸局公布的名单为准)进行宣传推广。资助标准: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12个月以内)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在各电子商务平台对外宣传推广累计最高资助15万元。
4.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或购买商标,按境外商标管理机构收取的注册登记审核费或购买商标的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个商标在同一个国家(地区)最高资助5万元。
5.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助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统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综合保险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所缴纳的保险费。资助标准: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80万元。
6.进出口公平贸易法律服务项目:指企业直接参与或团体组织企业参与应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法律诉讼案件,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涉及的信息搜集、整理以及应诉等。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包括:新立案调查及复审调查费、聘请境内外法律中介机构所发生的法律服务费和相关法律诉讼费。具体按一个立案调查的案件为一个项目资助。资助标准: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
二、团体类项目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商会,或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展经营企业。
2.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3.组织参加活动的企业(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须在10家以上,其中80%以上的企业须符合企业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资助项目类别:
1.团体境外展览:资助我市组团参加境外展览会,确认的展位数不少于10个,可申请以下费用资助:
(1)参展费(指企业支付的展位费、特装费、布展费、运输费、企业制作宣传资料费、广告宣传费和人员费等)。资助标准与企业类境外展览项目的资助标准相同,资助的金额拨付到参展企业或组织单位。
(2)团组布展及公共宣传费用。团组布展指项目组织单位统一对我市组团展位的公共布展,以突出整体形象,扩大宣传效果(企业单独进行的特装及布展不计入本项费用内);公共宣传指项目组织单位在展览会现场、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宣传我市参展企业。
资助标准:按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以实际支出额为限,每个参展团组最高资助20万元。
(3)工作团组费用:资助项目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国外差旅费(经济舱,双人间),以实际支出额为限,每人最多资助2万元。其中:组织20个展位以内,资助组织单位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的费用;组织超过20个(含20个)展位,资助组织单位不超过3名工作人员的费用。
2.团体境内展览:资助省外经贸厅或市外经贸局组织参加的境内国际性展览会(广交会除外),确认的展位数不少于10个,可申请以下费用资助:
(1)参展费(指企业支付的展位费、特装费、布展费、企业制作宣传资料费、广告宣传费和人员费等)。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1万元,同一展会每个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
(2)团组布展及公共宣传费用。团组布展指项目组织单位统一对我市组团展位的公共布展,以突出整体形象,扩大宣传效果(企业单独进行的特装及布展不计入本项费用内);公共宣传指项目组织单位在展览会现场、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宣传我市参展企业。
资助标准:按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以实际支出额为限,每个参展团组最高资助10万元。
3.团体境外市场考察/贸易洽谈:资助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赴境外开展贸易洽谈、拓展商机的活动(应具有实质的市场考察或贸易洽谈内容)。资助内容和标准:
(1)组织单位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的境外差旅费(经济舱、双人间),以实际支出额为限,每人最高资助2万元。
(2)参加企业不超过2名企业人员的境外费用(经济舱、双人间),以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为限,每人最高资助2万元。
4.团体培训与研讨会:指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的经市外经贸局备案,在我市举办的有关国际贸易业务的培训与研讨会(参加的企业不少于30家)。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包括场地及设备租赁费、资料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及宣传费。资助标准:以实际费用发生额为限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
5.团体宣传刊物:资助我市行业协会、商会印制旨在宣传本行业信息、会员企业及产品、国际贸易形势与政策法规等相关内容的宣传刊物,具体按每期(批次)印刷的刊物(具体内容不重复)为一个项目。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
我市行业协会、商会印制团体宣传刊物申请资助,必须在我市政府采购的6家印刷协议供应商中印制才能获得资助,该6家协议供应商是:东莞市东印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山电脑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永晟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东仁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本色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信誉印刷有限公司。
上一条: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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