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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做画册政府有50%补助

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鼓励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自主的国际营销渠道,实现我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是指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市场开拓资金的激励作用,调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切实降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成本费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提出市场开拓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市场开拓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市场开拓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检查监督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市场开拓资金申请项目分为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主取得出口订单,并通过代理或收购等形式委托我市企业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组展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商会。

    2、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

    3、组织参加活动的企业(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在10家以上,其中: 80%以上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报资格。

    第八条  单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场开拓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已经列入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外贸、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资助方式: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报销的资助方式。

    第四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企业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的公务费(公务费指经济舱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

资助标准: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公共布展费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补助,公务费按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指参加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的面向国际采购商举办的境内展览会。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

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认证专项。指当年获得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及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认证、CE(欧盟安全认证)认证、FDA(美国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认证)认证、UL(美国安全认证)认证、COS(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认证)认证等产品认证。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认证费、检验检测费、与企业认证相关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费。

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

    (一)翻译、制作企业(产品)宣传材料(光盘)用于派发给国际采购商的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翻译费、制作费。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万元。

    (二)利用境外传播媒体(不含网站媒体)发布企业(产品)广告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翻译费、制作费、广告费。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

    (三)利用境外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产品推介和交易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翻译费、企业网站建设费(含1年或以内期限线路租赁和维护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包括平台管理软件购置费、1年或以内期限会员费)。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5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商标境外注册专项。

    指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同一个商标在各国(地区)注册费用合计最高资助额3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专项。

    (一)企业国际市场分析项目。指企业借助省级以上专业研究机构完成有关国际市场分析、策划,或编写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报告调研和写作费、策划服务费。

    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4万元。

    (二)企业境外投(议)标项目。指参与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进行的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规范性文件和标书购置费、翻译费、项目设计费、经济舱往返机票费(每项目不超过2人)。

    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

    (三)企业直接参与联合国机构采购项目。指企业成功申请成为联合国及其分支组织机构和基金会的注册供应商。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申报代理费、注册登记费。

    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企业成为联合国其中一个机构注册供应商,最高资助额1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指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购买统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综合保险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所缴纳的保险费。

    资助标准:按企业实缴保险费3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20万元。

    第十七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法律服务专项(包括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指企业直接参与或团体组织企业参与应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法律诉讼案件,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涉及的信息搜集、整理以及应诉等。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复审调查费、聘请境内外法律中介机构所发生的法律服务费和相关法律诉讼费。

    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

    第十八条 境外展览团体专项。参与展览团体项目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资助,组织单位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展位整体形象所发生的公共布展费、组织单位不超过2人的公务费。

资助标准: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展位整体形象所发生的公共布展费以布展工程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按实际费用额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20万元;公务费按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境内展览团体专项。指组织企业参加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的面向国际采购商的境内展览会。参与展览团体项目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资助,组织单位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展位整体形象所发生的公共布展费、组织单位不超过2人的国内差旅费。

资助标准: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展位整体形象所发生的公共布展费以布展工程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按实际费用额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10万元;国内差旅费按市财政局《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  国际市场考察洽谈团体专项。指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经国家、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国际市场考察洽谈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组织单位和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的公务费。

资助标准:公务费按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与研讨会团体专项。指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备案举办有关国际贸易知识的培训与研讨会(参加企业30家以上)。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场地及设备租赁费、材料费、专家来回交通费、专家会议期间住宿费、专家劳务费。

    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万元。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织与市场开拓资金政策相关的宣传推介会、业务培训班、研讨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和中介机构服务费。项目管理费列入市场开拓资金年度预算,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在项目管理费年度预算内据实列支。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年初公布市场开拓资金的年度申报指南。单位(企业)根据年度申报指南附送相关的申报材料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资助申请。

    已申请团体项目资助的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另外申请市场开拓资金企业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业务表格”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两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及生成电子数据。

    2、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银行支出进帐单、现金支出单。纳入资助范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费用项目,要求通过企业银行账户汇款的形式进行支付。委托境外关联企业代付费用的,须提交有关委托证明复印件,境外关联企业限于以下几类企业:境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中一名股东与境内委托企业相同的公司。

    3、证明项目费用已登记入帐的帐单复印件,包括记帐凭证、登记该项费用的费用明细帐帐页。

    4、境外展览专项:须提交批展单位文件或境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展览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参展人员机票及护照出入境签署复印件,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

    5、境内展览专项:须提交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文件、展览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复印件,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

    6、认证专项:须提交认证合同、认证服务合同复印件,取得认证的证明文件或证书、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7、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须提交宣传资料和广告内容复制品,广告合同、企业网站首页、网站设计开发合同和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复印件。

    8、境外商标注册专项:须提交境外商标注册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9、对外经济合作专项:

    属国际市场分析项目的,须提交委托合同、受托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受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分析报告(附电子文档);

    属境外投(议)标项目的,须提交所购置标书封面、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随团人员护照出入境签署复印件;

    属联合国机构采购项目的,须联合国采购机构供应商注册证书复印件。

    10、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东莞办事处把企业的有关申报资料统一报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1、进出口公平贸易法律服务专项:须提交国内外相关机构出具的案件调查文件、与境内外法律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案件调查或谈判结论文件复印件。

    12、境外展览团体专项:须提交批展单位文件或境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复印件、参展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随团人员机票及护照出入境签署复印件。

    13、境内展览团体专项:须提交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文件复印件、参展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

    14、国际市场考察洽谈团体专项:须提交国家、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参团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随团人员护照出入境签署、机票复印件,考察地点或洽谈会的照片,出国考察行程方案和总结报告。

    15、培训与研讨会团体专项:须提交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备案文件复印件、会议内容和主讲专家简介、日程安排方案、会场照片。

    16、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或者与我市外贸企业签订代理出口(收购出口)合同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为人民币。以外国文字记载的文件要附送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五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理单位(企业)申报材料后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按月汇总编制项目资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经市财政局核实后,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向申报单位(企业)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资助计划,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给有关单位(企业)。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企业)有异议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项目资助计划。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经核定的项目资助计划把项目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企业)。

    第二十八条 单位(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明细费用科目对市场开拓项目的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市场开拓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单位(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市场开拓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开拓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市财政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5年6月27日印发的《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东财〔2005〕170号)同时废止。

关于申报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补充通知

 

各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做好我市企业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受理:市外经贸局常年受理项目申报,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即可备齐《办法》要求的资料向市外经贸局(财务审计科)提出申请,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最迟可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市外经贸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将按月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符合《办法》资助规定的项目,市财政局再按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二、申请企业须有出口实绩(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证明,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如无出口实绩,不予纳入资助范围。

    三、认证项目包括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其中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只资助认证费,产品认证项目只资助产品认证及检验检测费,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年审费、换证费和软件开发费等不属于资助的范围。

    四、境外广告宣传项目仅指企业在境外的影视媒体、专业报刊和户外投放的广告宣传等,其它类型的广告宣传不属于资助的范围;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推介和交易项目仅指企业在行业内知名的专业B2B电子商务平台所做的产品推广和交易,企业创建宣传网站不纳入资助的范围;同一年度在同一个宣传媒介(含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广告宣传项目,最多资助12个月的广告宣传费用。

    五、境外商标注册项目只资助境外商标管理机构收取的与商标注册相关的费用,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在资助范围内。

    六、培训与研讨会团体项目中有关聘请专家讲课的费用标准,参照《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81号)的规定执行。

    七、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同一项目中发生超过1万元现金支出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以货款折让、抵扣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通过境外关联企业支付费用的,该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是本市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股东,且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是本市申请企业,否则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企业提供的支出凭证复印件(如银行汇款单、银行电子支付单、支票等),须有清晰可辨的银行业务用章的证明,否则不予采信。

    八、企业提供的支出凭证复印件应清晰可辨,如果由于凭证杂乱难以辨认的,则不予通过审核;凭证以外语标示的应在凭证的空白处加中文简要的说明备注;以外币支付的费用,须按支付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明折算公式;分多次付款、支出单据较多的项目,可自行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九、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完整清晰,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规格并加盖公章;同一企业同时申报多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两份,自留一份存查),而不必按每个项目分开填报一套申请表,装订顺序应是《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总结报告》、各个项目的《项目资金拨付表》、以及《办法》规定须提交的证明资料和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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