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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摄影新闻

关于东莞产品摄影的法律问题

浏览:  时间:2011.11.17  来源:东莞天娇广告设计

原标题:关于东莞产品摄影的法律问题

    东莞产品摄影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同方方面面的部门和有关人员打交道,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或者可能在工作时无意之中损害了他人或者公众的利益,也可能是摄影师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这些都会给东莞产品摄影带来不便,至少会影响广告摄影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东莞产品摄影师应该熟悉和了解相关的法律和规约。
    有关东莞产品摄影的法律问题拍摄活动的限制:东莞产品摄影基本上是在摄影棚中进行的,但有时也需要拍摄外景,比如各种房产产品广告、时装产品广告等,有时甚至需要到国外拍摄满足客户特别要求的画面,这就会涉及在公共场所拍摄时受到限制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这类的限制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在正式拍摄之前做相应的调查是必要的,这可以免去许多挫折和麻烦。
    绝大多数的公共场合是允许进行一般的拍摄活动的。但是,如果在事先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情况下,在人流拥挤、交通繁忙的地方支起三脚架,搭起布景,布置灯光,让模特来回走动,就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就可能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干预。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因此,要在上述场合进行拍摄,必须了解相关的申请手续,严格按照必要的步骤和限制条款进行。还有些国家的法规对私有财产的拍摄有所限制,如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允许旅游者对私有住宅的外观作一般性的拍摄,但将出现于产品广告中的私有住宅的拍摄必须经得住宅主人的书面许可,否则就可以认定为是违法行为。
    同时,在一些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国度和地区拍摄,也会受到出于宗教原因的法律限制。通常都禁止拍摄宗教偶像和殿堂,也不允许拍摄正在举行某种宗教仪式的场面,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禁止拍摄与军事或国家安全有关的场地和设施,有些国家甚至以安全为由,将禁拍区扩大到与之并无直接关系的公共设施上,诸如桥梁、火车站、机场等。因此,东莞画册设计专注于:东莞广告公司、东莞画册设计、东莞包装设计、东莞标志设计、东莞VI设计、东莞产品摄影、东莞型录设计、东莞彩页设计、东莞画册印刷、东莞广告公司、东莞设计公司、东莞平面设计、东莞彩盒设计、东莞菜牌设计、东莞产品目录设计;以良好而正确的工作作风面对客户,是所有企业发展的基础保证。在从事东莞产品摄影的拍摄活动时,在特定情况下寻求特定的法律依据,争取拍摄权利的工作是绝对不能忽略的: www.dgtianjiao.com
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和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摄影师可以在所有的公共场所进行东莞产品摄影的拍摄活动。除了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设施、军事禁区外,我国的一些行政部门及属于其权力范围内的场所,未经许可是不能进行拍摄,如博物馆、展览馆中的展品,某些商店和旅馆的内景,某些工厂车间及其新产品等。这些对拍摄活动的限制虽然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但也属于地方性的规定,这涉及到他们的权益,摄影师只能服从和尊重。
    著作权和版权:著作权是指作者根据法律规定对其科学、文学或艺术的创作成果(作品)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将绘画和摄影作品列为受该法律保护的艺术形式。东莞产品摄影作品是摄影作品的一种,因而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包含了作品的署名权、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个主要部分;财产权包括了作品的发表权、作品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严格意义上讲,版权主要指的是作者财产权部分的内容。
    由于东莞产品摄影有着受委托的特性,著作权中的作者直接权利部分就显得非常重要,即作品的使用权、发表权和获酬权。在一般情况下,东莞产品摄影作品的作者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作品不可用于其他方面,也不可用于其他时期。但摄影师受委托拍摄的图片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作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般作品的修改权、发表权、使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归委托人所有,作品的署名权、获酬权归作者。不过这并不是绝对的,所有的权限都可以通过合同作相应的界定。如果摄影师是受委托进行拍摄,所使用的是委托人所提供的全部器材和设备,涉及到的行业有:东莞电子行业画册设计、东莞机械画册设计、东莞环保画册设计、东莞学校画册设计、东莞食品画册设计、东莞化工画册设计、东莞食品画册设计、东莞医院画册设计、东莞科技画册设计、东莞服装画册设计、东莞化妆品画册设计、东莞厨具画册设计、塑胶模具画册设计、东莞家具画册设计、东莞五金画册设计、东莞包装画册设计、东莞皮具画册设计、东莞LED画册设计是(画册设计网)的一个地区分站。正是这样一家专业从事东莞画册设计、产品目录设计、宣传册设计和印刷的优秀公司。包括模特、灯具和道具等,这属于职务作品,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除非事先订立了确定著作权归属的合同。
    我国法律对作者的著作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没有时间限制,而对著作权中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要一直延续至作者去世后50年,即法定保护期截止于图片首次在媒体上发表以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不过,摄影图片自完成之时起至50年以后,始终未被发表使用的,法律不予以保护。如果是与他人合作拍摄或者合怍制作的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截止于合作人中最后去世者去世之后第50年的l2月3l日。
    著作权属于个人的,作者去世之后,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可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款项进行继承。如果是和他人合作的作品,其中的一位作者去世,而其他作者仍然健在,则去世作者的亲属有权继承该作者所拥有的那部分权利,其他任何一位作者要使用该作品时,必须征得其他作者,包括作者权利继承人的同意。
    比较麻烦的是出现在东莞产品摄影作品中的本身已具有著作权的物品,诸如照片、美术作品等。如果这类作品在画面处于非常显要地位子,或者占有作品画面相当大的面积,就要留心日后带来的著作权上的问题。法律难以对这类情况做出非常精确的界定。
    有些国家和地区,像美国和日本,摄影作品需要在当地的版权管理部门登记以后,才能享有法律保护。因此那些被认为有价值的,将在这类国家和地区发表的作品,为防止侵权,可以考虑到作品的发行地作相应的版权登记。
    肖像权:所谓肖像权是我国公民同意或者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我国的《民法通则》里明确地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正式雇用模特前,必须同他们签署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是东莞产品摄影行业都应该遵循的程序。
    按照我国关于肖像权的规定,用于新闻或者教育方面目的的,含有人物肖像的画面,未经被摄人的允许即可刊印发行,这类行为不存在肖像权问题。但是,用于商业的广告摄影作品却绝对不能这样做,这肯定属于侵害被摄者肖像权的行为。所以,在拍摄含有肖像的画面时,必须同被摄者签署让与肖像权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该明确表明人物肖像的使用授权、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和授权时间等,以避免日后可能引起的肖像权方面的法律诉讼。如果在摄影作品中出现的未成年模特未满16周岁,则应该同他(他们)的监护人签署协议。摄影师在交付作品的同时还应该附上《让与肖像权协议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如果模特是客户或委托人聘请的,则摄影师在拍摄前有权要求其出示有关模特让与肖像权的书面协议。
    摄影师在争取肖像权时要得到明确的承诺范围,除了要得到允许拍摄的承诺之外,还要得到允许公开发表以及发表范围的承诺。
    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当人物作为风景或者其他场景中的点缀,或者出现在大型集会、游行等集体活动中时,只要画面中的人物能够被明确辨认出来,都可能会引起肖像权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这个现象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者规约也是如此。这是一个无法量化的事实,法律不容易确定出现于产品广告画面中的人物肖像达到何种面积、何种程度才算涉及权益问题。对于摄影师来说,应该以谨慎的态度来对待肖像权问题。
此外,随着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在产品广告领域中普遍地使用,已经出现了将拍摄活动仅仅当做是广告图像素材收集制作的一个过程的倾向,所拍摄的模特肖像可能需要做组合、分割、变形等编辑加工,这就会涉及一个新的肖像权问题,即经过编辑加工的肖像,如果在模特本人看来是有贬损含义,有损其形象的,就可能因此由肖像权而引起名誉权问题的争议。尽管目前的法律很难对此作出精确而清楚的规定,但是在签订让与肖像权的协议中,明确肖像使用授权范围和使用目的却是不难做到的。这可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有关图片内容的限制:并不是任何内容、任何事物、任何形象都可以出现在产品广告画面中的。一些对国家、对社会有害的内容,或者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内容都不能出现于产品广告画面中。对此,各国的法律都有非常明确的限制。在我国《广告法》的“广告准则”一章中,对不允许出现在广告画面中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其中与东莞产品摄影直接有关的是:“我国的国旗、国徽以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不得出现于广告画面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出现于广告画面中;含有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不得出现于广告画面中。”对于能够明确判断出的符合广告法的内容,这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摄影师承接那些不容易判断合法与否的拍摄业务,就应该要求委托人或产品广告客户提供被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保证材料。
    几乎所有国家的广告法规都限制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我国的《广告法》中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东莞产品摄影师来说,较难把握的是虚假和艺术夸张之间的区别。在照片中使用仿真道具来替代部分被摄实物时,比如,以塑料假冰代替真实的冰块,以淡茶水代替外观相似的酒类饮料,或者以其他物品充填的包装盒来代替实物等,只要画面中形象与实物产品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别,产品广告的主题没有虚假成分,一般也不会有法律方面的问题产生。
    如果表现的是为了取得某种艺术效果或出于产品广告主题的需要,经过刻意加工的,同现实有极大差别的道具或者画面中的主要形象,并且普通人一眼即可看出是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存在的物品和形象,也不会构成法律上的虚假欺骗问题。这属于合理的艺术夸张手法的运用。最容易忽视的虚假问题是用于外包装上展示实物的摄影画面同里面的实物不相符合,比如,在拍摄方便面时,要是摄影师为了使画面看起来更加诱人,更能引起人们的食欲,在面条上放了几只大虾,而实际的包装袋中并无此物,当采用这幅广告画面包装的方便面上市以后,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欺骗行为,除非在这个画面上另有文字注明该画面并不代表里面的实物。很显然,这是画面设计方面的问题。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有一部分特殊产品,是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核以后方可以做广告的。在我国,所有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未经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是不允许出现在广告画面中的。因此,在设计和拍摄这类产品画面时,摄影师应当请产品广告客户提供相应的产品审验合格的批文和证明材料,否则,就可能构成参与和制作违规产品广告的行为。
    真实性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法规对广告作品的最基本要求。无论什么原因造成产品广告照片中的商业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和证明虚假都是不允许的,都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有关东莞产品摄影师的权益:由于东莞产品摄影是一项社会性和经营性的工作,需要同许多部门和行业交往,在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意料之外的事件而造成损失,或者由于对某种做法理解上的偏差而造成业务双方的分歧,由此产生一些争议和纠纷,出现损害东莞产品摄影师权益的情况。遇到这种现象时,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合理的权益,尽可能地将损失减小,尽可能地取得较好的并能令各方满意的结局。
    在东莞产品摄影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和纠纷都是不应该的。避免争议和纠纷产生的最好办法是在开始业务活动前,以法律认可协议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责任,特别是要明确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补救的措施和赔偿的方式等条款,应该尽量将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考虑在内。东莞画册设计专注于:东莞广告公司、东莞画册设计、东莞包装设计、东莞标志设计、东莞VI设计、东莞海报设计、东莞产品摄影、东莞型录设计、东莞彩页设计、东莞画册印刷、东莞广告公司、东莞设计公司、东莞平面设计、东莞彩盒设计、东莞菜牌设计、东莞产品目录设计;以良好而正确的工作作风面对客户,是所有企业发展的基础保证。主要是列出当拍摄失误,冲洗、制作失误时,或者图片交易、租借过程中造成损失时,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法。
    东莞产品摄影师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寻求保护。目前,解决东莞产品摄影的法律问题侵权问题的合法途径主要有四种:1.协商。也就是由东莞产品摄影师与权益加害人进行商谈,以最少的费用和最小的影响解决受到损害的问题,控制侵害和侵权行为继续发生。2.调解。受害方和加害方共同商请第三方进行居中调解,以获得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和结果。3.仲裁。受害方和加害方各自拟定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以此得到公正的结论。4.诉讼。即受害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审判机关处理侵害行为,维护受害方的利益。这四种形式并不存在先后顺序,由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形式进行维护权益的行为。协商和调解不具有任何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和诉讼都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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