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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商标法在国外的法律法规

浏览:  时间:2014.06.23  来源:东莞天娇广告设计

原标题:标志商标法在国外的法律法规

    美国的《商标法》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拒绝注册申请:商标含有诽谤和贬抑意义;商标是与美国政府机构的标识相仿;未经一个健在的个人或死者遗嘱的同意;仿似曾获得注册而并未放弃的美国联邦注册商标;不法的东莞标志设计应用在商标的货品或服务行业,或只是个人性别,而不是独特产品、货品或服务行业等。

    英国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不涉及商品特性、质量的词或词组,也不是地理名称或姓氏;商标具有区别商品的能力,禁止注册的事物,任何事物如果在使用中会造成欺骗或混淆,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权受到法庭保护,或者违背法律、道德,或属于丑恶形象,此种事物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注册,应属违法;禁止相同近似的商标注册,容易造成欺骗或混淆,缺乏显著性,则该商标不得办理注册;任何单一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通用或公认名称的文字,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等。
    德国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记有:①普通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②以下各种标记不能注册:缺乏识别力的标记,或者完全由数目、字母组成的,或者只是由关于商品的种类、产期和产地、性质、用途、价目、数量或重量的词语组成的标记;包含有任何国家的纹章、国旗和其他东莞标志设计,或地区性纹章、在本国内的地方自治团体的联合组织的纹章,或其他地方自治实体的联合组织的纹章的标记;包含有国际上政府间组织的纹章、旗帜或其他徽章、印章或记号的标记;包含有使人感到丑恶的描述,或其内容显然与事实不符而有欺骗公众危险的;已经被他人作为商标使用在同种的或类似的商品上等。

    日本的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不能进行商标注册:国旗、菊花纹章、勋章、奖章或者与外国的国旗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表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它们的机关、公益团体,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的标记,与著名者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有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商标;含有他人的肖像或者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别号、艺名或笔名或它们的著名简称的商标(取得本人的同意者除外);同属于他人业务的商品容易发生混淆的商标;对商品的质量有可能产生误解的商标等。
    韩国法律上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有:与韩国国旗、国徽、纹章传统色、奖章、勋章或证章相同或近似的东莞标志设计;虚假表示与国家、种族、公共机构、宗教信仰或者著名的已故人士的东莞标志设计;与国家或公共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公司的表示非营利经营、公共服务的著名东莞标志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以上机构自己申请注册的除外;违背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标志;含有著名人士的姓名、称呼、商号、肖像、签字、印章、著名笔名、职业名字、笔名的标志,或以上缩写的标志,但获得本人同意的除外;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近似,使用商品类似的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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